自2021年12月20日24时起,税务部门暂停办理我省所有线上线下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增减人员、缴费申报等业务。
省级产业园建设遵循国家和省经济发展战略布局,按照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总体规划思路,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经营性服务与公共服务相结合、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其他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原申报缴费基数低于下限3284元的,重新按最低缴费基数标准3284元计算确定补缴差额;原缴费基数已按最高15714元申报的,重新按最高缴费基数标准17127元确定计算补缴差额。
已按上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缴纳的,需缴纳差额,其中已办理待遇计发、丧抚待遇领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等变更业务的,个人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加强督导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对各市开展整治行动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得力、成效明显的城市,予以表扬;对问题突出,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的城市,进行提示、约谈,并视情建议问责。
通过召开工作推进视频会,解读实施细则,在线答疑,联合开展对试点单位巡回指导与现场核验等方式,积极推动全省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主动服务企业,对标一流,打造试点“精品”。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7127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284元/月。个人缴费基数已按上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核定的,需重新核定,其中已办理待遇计发、丧抚待遇领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等变更业务的,个人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的有关规定,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12月6日前,通过来电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授权,履行省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市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履行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现将增设优化后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窗口公告如下: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征收地点:铁岭市公安局车辆管理大厅(凡河新区物流城);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20号。
严格责任追究。强化监督问责,对违反土地二级市场相关规定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责任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坚决打击各种腐败行为。
缴费用户通过微信扫一扫扫描“葫芦岛市医疗保险”二维码→填写缴费人身份证号→缴费基数:选择城乡居民缴费→缴费年度→点击下一步→核对信息、确认缴费。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面。13.精简文件不到位,发文审核不严、发文数量过多、发文篇幅过长、发文质量不高等问题。14.精简会议不到位,会议数量过多、会议时间过长、会议规格过高、会议范围过大、会议实效不高等问题。
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要把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纳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做好全省县级“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工作的建议》(0419号)答复 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进一步推动辽宁区域集群经济高质量发展 做大做强做优瓦房店轴承产业集群的建议》(0334号)答复
从2021年10月1日起,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规划内的沈阳市浑南区汪家街道、深井子街道内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浑南区税务局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
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的有关要求,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税务执法,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建立长效机制。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坚持标本兼治,既要抓好问题整治,又要深挖问题根源,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专项管理制度。注册会计师应当坚守职业道德,参加诚信宣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勤勉尽责,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切实发挥省稳外贸稳外资协调机制作用。依托省稳外贸稳外资协调机制,调动各方力量,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形成助力外贸创新发展和稳外贸工作合力,积极营造推动辽宁对外贸易创新发展和外贸稳增长的良好环境。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推进税法体系的统一、完善,有助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
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以其机构所在地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分支机构以预缴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31号)同时废止。
根据最新文件,省局对《辽宁省纳税人办税指南》进行了修订。现将最新版《辽宁省纳税人办税指南》(详见附件)公布如下,请您下载收藏。
我省重新修订了辽宁省税务局“最多跑一次”清单,删除20个事项,增加23个事项,7个事项修改名称。现将重新修订的《辽宁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辽宁省税务局“最多跑一次”事项办税服务指南》公布如下,请您下载收藏。
按月份(季度)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申报所属期2021年7月(第三季度)及以后所属期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新申报表。纳税人申报或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仍按相应所属期对应的原税费申报表进行申报调整。
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按拟罚款金额)如下: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为1000万元以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鞍山市税务局为500万元以上,两局所属县(区)税务局为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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